业务办公室电话:0971-6108742
 鉴定评审部电话:0971-8246891
 (内部)监督电话:0971-8826816
 财务部电话:0971-8246891
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
微信公众平台
热点聚焦
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1-20 16:00:51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全称)是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英文译名为Qing Hai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缩写为QHAS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青海省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单位和从事特种设备技术服务的单位自愿成的地方非营利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本协会充分发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和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省经济和谐发展。

第四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海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 本协会贯彻执行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我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 本协会住所设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大街49号(永和大厦B座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活动原则

第七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同意,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我省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和节能意识;

(二)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学术交流、行业调研、设备评估、人员培训、隐患排查、技术咨询与服务、信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的技术交流与展示活动;

(三)依照行政许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完成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反映特种设备行业情况和特种设备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特种设备科技项目的论证,组织特种设备科技项目的鉴定,对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

(六)编辑出版特种设备相关的刊物和资料;

(七)加强同省内外特种设备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特种设备的管理水平;

(八)推荐有关特种设备的优秀论文、学术成果,表彰协会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九)组织会员参与特种设备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十)支持会员工作,维护会员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十举办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技术经济实体,依法开展活动;

(十二)特种作业考核设备(场地)租赁。

第八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的组织与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协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协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团体和会员利益;

(五)本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员

第九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加入;

(三)关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工作,在特种设备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和其它专业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查阅本团体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自愿资助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参与和讨论特种设备工作中的学术题,为特种设备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

(九)参加协会组织的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五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面通知该会员并及时在本协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协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协会工作;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并完成本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协调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秘书长为选任,属于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则不属于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会长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需经会员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各项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的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秘书处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 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5年),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具有决策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对本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理事、负责人、财务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

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和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 本协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标准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理事、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 本协会的经费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四十五 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四十六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七 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四十八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十九 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一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协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经领导同意并予登记。

第五十三条 协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选配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意见,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征求上级党组织意见;党务工作者职务变动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和“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119日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修订稿)

下一条:返回列表

友情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