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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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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章程 (修订稿)
发布日期:2018-11-14 10:41:58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青海省特种设备协会,在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青海省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单位以及从事特种设备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省特种设备工作者,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协会要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落实“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方针,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普及安全技术知识,提高我省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工作接受青海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青海省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大街49号(永和大厦 B 座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特种设备学术交流;
(二)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三)完成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四)开发特种设备信息资源,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特种设备行业情况和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特种设备科技项目的论证,组织特种设备科技项目的鉴定,对特种设备工作者的技术水平提出评定意见;
(七)编辑出版特种设备相关的书刊和资料;
(八)加强同省内外特种设备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特种设备的管理水平;
(九)推荐特种设备的优秀论文、学术成果,表彰协会优秀单位和各级分子;
(十)组织会员参与特种设备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关心和维护会员单位和特种设备工作者的利益,举办为特种设备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二)兴办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技术经济实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加入;
(三)关心的支持特种设备安全事业,在特种设备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特种设备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各级支持特种设备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六)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以及科研、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专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入会者提交会员申请书;
(二)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愿资助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与和讨论特种设备工作中的学术问题,为特种设备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
(八)参加协会组织的特种设备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拟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其换届时,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协调本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特种设备工作多年,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热爱特种设备工作,愿意为本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任职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和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支出和协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齐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后,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支、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二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2 年 7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7 年、2013 年修改,2018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再次通过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处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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